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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金信托,个人养老规划新模式

    在《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中,保险金信托业务被明确界定为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委托,利用人身保险合同所涉的相关权益和预期利益,以及后续需用于支付保费的资金,共同作为信托资产来设立信托。一旦保险合同内约定的给付条件得以满足,保险公司便会根据保险条款,将相应的资金转入指定的信托专用账户。随后,信托公司将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这些资金进行妥善管理和运作。

    我们从保险金信托发展历程出发,看看保险金信托中大家关心的一些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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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保险金信托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发展历程

    问题一:保险金信托的起源?

    保险金信托起源于英国。

    1886年,英国推出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 运用信托及保险来规避家族的传承风险。

    问题二:保险金信托在其它国家和地区都发展起来了吗?

    随着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全球化传播,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都纷纷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实践。

    美国

    在20世纪初,美国保险公司便设立了专门的信托部门,开始积极拓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其中人寿保险金信托业务尤为突出。

    当1935年8月罗斯福总统签署《美国社会保险法案》后,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推动下,保险信托业务逐渐以到期即付和基金两种形式为主导,并且不断推陈出新,涌现出多种富有特色的金融产品。这些产品包括残障者保险信托、最后生存者保险信托、住院保险信托、医疗保险信托以及慈善保险信托等。这些创新使得美国在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发展上逐渐超越了欧洲,取得了显著的领先地位。

    日本

    在1925年,日本三井信托公司率先推出了首款针对个人的人寿保险金信托产品,这标志着日本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正式启动。随着人们对财富管理个性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日本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到了2010年,日本三井信托公司与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在日本的子公司携手合作,共同开发了一款名为“安心支持信托”的人寿保险信托产品。这款产品的主要目标在于有效节约保险金,并根据委托人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合理安排,确保受益人的未来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时至今日,保险金信托在日本已经变得相当普遍,人们甚至可以在银行窗口轻松办理相关业务。这一普及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简化型保险带动信托模式”所带来的流程简便性,使得保险金信托更加贴近民众,满足了他们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中国台湾

    2001 年,万通银行向“财政部”申请开办“受托经营保险金信托业务”并经核准后,中央信托局与彰 化银行等多家机构开始相继布局。2008年后,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可以开始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国台湾地区监管部门对于保险金信托业务给予高度重视和推广,制定了制式合同范本,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保险金划款信托专户批注。

    问题三:保险金信托在国内发展的怎么样?

    2014年,中信信托携手信诚人寿,成功推出了保险金信托产品,这标志着中国大陆地区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正式起步。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保险金信托业务在短短几年内实现了迅猛的发展。2014年,仅有10位客户设立了保险金信托;而到了2015年,这一数字已增至近百位;2016年更是达到了500位客户;到了2017年,客户数量实现翻番,超过了1000位,涉及的信托资产也超过了50亿元。到了2021年6月,设立保险金信托的客户数量已接近万人;而到了2023年1月,新增保险金信托规模达到了89.74亿元,环比增长了67.05%,这一规模创下了近11个月的新高。目前,不完全统计显示,已有超过30家信托公司提供了保险金信托服务。

    作为国内保险金信托领域的先驱者和领导者,中信信托在过去的十年里持续推动着业务的创新发展。通过不断创新业务模式、运用金融科技赋能、输出服务标准、拓展合作金融机构以及增加信托财产类型和服务场景等多种方式,中信信托在业务上取得了显著成就。至今,中信信托已与国内近30家知名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与这些合作机构共同打造了一个共生共享的保险金信托协同服务平台,为保险金信托业务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贰:保险金信托发挥什么功能?

    首先,保险金信托是实现财富传承的有力工具。其利益分配机制相当灵活,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受益人在特定年限内领取固定金额,或者根据受益人的期望收益设定条件进行分配。这种灵活性使得委托人能够突破传统保险受益人的限制,为家庭成员和子孙后代设计更加个性化的财产分配方案。同时,通过引导家庭成员的正向行为,约束不当行为,保险金信托不仅确保了家族基业的传承,更传承了家族的精神和文化。

    其次,保险金信托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一旦保险金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便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除非在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经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则在委托人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特别是当委托人不是唯一的信托受益人时,保险赔付款将直接进入信托账户,从而确保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执行,有效地实现了财产风险的隔离。

    再者,保险金信托也助力资产规划。通过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可以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自己的资产,确保资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和使用。

    此外,保险金信托还提供了隐私保护。它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的,无需进行公证,避免了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继承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这种保密性保护了委托人的隐私,也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

    最后,保险金信托在税务筹划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在一些征收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和韩国,保险金信托已成为遗产规划的关键工具。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征收遗产税,但随着未来可能的税收政策变化,保险金信托将在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的税务筹划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总的来说,保险金信托以其灵活的利益分配机制、风险隔离功能、资产规划能力、隐私保护特点以及税务筹划优势,成为了实现财富传承和家族治理的重要工具。

    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保险产品之间的比较

    问题一:保险金信托和家族信托有什么关联?

    一是信托财产不同。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财产是保险金请求权。目前市面上普遍用于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险种是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以不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的价值及确定需要视险种不同而确定。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可以是货币资金、资管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及相应权力。除了上述金融资产,越来越多的家族信托客户在传承非货币类财产方面的意愿逐步加强,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艺术品等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形进一步增多。

    二是信托财产规模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方面有明确的设立规模要求。2023年3月21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 1000万元。

    保险金信托在监管方面没有对设立规模有特殊的规定限制,但仍需符合一般信托的信托财产规模要求。实践中,信托规模门槛通常高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是信托当事人设置要求不同。

    家族信托在监管层面上对当事人的要求相对清晰明确。首先,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既可以是单独的个人,也可以是整个家庭单位。其次,家族信托的核心目标集中在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上,以确保家族资产能够有序地传承下去。至于受益人,通常是委托人或是其直系亲属,但规定中也明确指出,委托人不得成为唯一的受益人,这也体现了信托制度在利益分配上的公平性和多样性。此外,若家族信托涉及到公益慈善的安排,那么受益人范围还可以扩展到公益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从而实现了财富的社会价值。

    在保险金信托的当事人设置上,既要遵循信托法律及监管的框架,又要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受托人在保险金信托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当设立保险金信托时,信托公司往往会被指定或变更为保险的受益人,从而拥有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并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此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通常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保险金信托中,受益人的选择也需要符合这一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必须与原有的保险受益人完全一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以终身寿险为基础设立的保险金信托中,被保险人无法成为该部分信托财产所对应的受益人,这是保险金信托在受益人设置上的一个独特之处。最后,与家族信托有所不同的是,保险金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即委托人本身也可以是受益人之一,这增加了保险金信托在运用上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问题三:保险金信托相较保险产品有什么优势?

    保险金信托在保险保障的基础上结合了信托产品的优势,较之保险产品,可以充分实 现受益范围更广泛、资金给付更灵活、资金保障更独立、资产分配更安全、资产增值更有效。

    首先,保险金信托的一个显著优势在于其能够扩大受益群体的范围。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保险金信托不仅限于安排保险受益人,还可以将受益人的范围扩大至特定的群体,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分享到保险金信托所带来的利益。

    其次,保险金信托在利益分配上展现了极大的灵活性。相较于保险公司传统的分期给付保险金服务,保险金信托能够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灵活调整分配方案。这种定制化的服务使得保险金信托更能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实现更精准的利益分配。

    再者,保险金信托在实现风险隔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旦保险产品的理赔资金赔付给受益人,这笔资金便成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然而,当面临债务、婚姻等问题时,这笔财产存在被分割的风险。而保险金信托的理赔资金在赔付后会进入信托专户,作为信托财产与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这样一来,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如债务、婚姻等,也能有效避免财产无法保全的风险。

    最后,保险金信托在资金保值增值方面表现出色。传统的保险公司在处理尚未给付的资金时,往往采用不计算利息或仅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计算的方式,这导致资金无法得到有效利用。而保险金信托则依据合同约定,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这种安排不仅能够确保理赔资金的安全,还能通过有效的资产规划,实现资金的更高效利用。

    综上所述,保险金信托在扩大受益群体范围、利益分配灵活、实现风险隔离以及实现保值增值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这些优势使得保险金信托成为一种更为高效、安全和灵活的财富管理工具,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个性化的服务。

    10余年的发展,保险金信托虽然熟识度和市场认知度都在逐渐提高,但依然属于新兴业务。实践中,保险金信托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队伍的丰富,模式的创新和制度的完善。

    一是强化团队建设,致力于构建一个具备权威机构认证、集结行业专家授课、拥有科学培训课程支撑,并提供“后培训”服务保障的高标准交叉领域人才培训体系。这个体系旨在赋予渠道人员丰富的知识、宝贵的经验以及必要的资质。就在2023年7月,中信信托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推出了信托业内的首个保险金信托规划师培训课程。迄今为止,已经有超过5000名来自合作机构的学员积极报名参与学习,共同提升自我。

    二是推动模式创新,积极探索营销模式的革新以及服务模式的升级。一方面,我们不断在金融科技赋能渠道营销方面进行深度探索,通过科技手段推动信托服务的广泛传播和普及,同时利用线上服务来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我们勇于尝试开拓更多元化的业务场景,进一步丰富信托财产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和不动产等,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三是健全制度体系,致力于完善涉及保险金信托业务场景的法律法规,制定详尽的操作指引。这不仅明确了保险金信托的服务边界,更清晰地界定了业务架构内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有效保障个人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通过完善制度,我们希望能够为保险金信托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办发〔2024〕110号

    各金融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的决策部署,加快补齐第三支柱短板,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现就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以下简称商保年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商保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二、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保险公司要发挥补充养老保障作用,持续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养老风险评估、养老金规划和管理等服务水平,丰富年金领取方式和期限,加强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助力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保险公司要优化产品设计,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满足客户在积累期内合理的流动性需求。

    三、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坚持长期发展理念,顺应经济社会需要,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产品管理机制特点,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产品组合或功能衔接等方式,为不同年龄客户提供生存年金、养老保障和差异化资金管理服务,引导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四、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养老保险公司要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五、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满足参加人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六、稳步推进商保年金业务守正创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七、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保险公司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商保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丰富保险给付和服务方式。

    八、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研究优化商保年金业务统计报表,明确保险资金投资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统计标准,加强统计管理,持续开展数据治理,提升数据统计科学性、准确性。推进行业信息平台建设和改造,满足商保年金业务发展要求。夯实商保年金业务数据基础,定期更新经验生命表,不断提升定价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九、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坚持从严监管,防范风险,建立健全与商保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商保年金新型产品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监管规则,推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统计监测,全面掌握当地商保年金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要加强督促指导、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完善组织保障体系。各人身保险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成立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各类资源,将推动商保年金业务发展纳入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凝聚形成各方合力,积极争取将相关试点纳入当地养老金融发展政策中统筹考虑,持续推动商保年金业务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10月18日

  • 什么是“养老信托”

    什么是“养老信托”

    养老信托独特价值:一是实现资产安全隔离,二是实现特定养老目的。

    养老信托是信托制度在养老领域中的运用,既体现在养老的需求端,即老年人养老财产的管理和养老服务的消费,又体现在养老产业的供给端,即养老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养老医疗服务的提供。

    养老信托由于具备信托财产独立、信托收益确定及信托财产保障性强等金融特性,能够为应对老龄化挑战、发展养老金融产业提供可行解决方案。但就目前而言,仍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以及提高信托机构内外部发展力度,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01 养老信托的内涵

    何谓养老信托?为明确界定这个概念,首先要对信托的概念有清晰的认识。

    根据《信托法》的界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养老信托作为信托业务的类型之一,理应具备信托的基本要素加之养老功能的发挥。因此,养老信托应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养老目的而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或为受益人提供全面养老服务的行为,或将财产或财产权用于养老产业的开发和建设的行为或安排,也有学者将养老信托视为创新概念。

    由于养老信托受益人享受养老权益的凭证或信物是养老信托受益凭证,通过养老信托受益凭证,养老信托可为老年人或其利益相关人提供养老服务、投资理财服务并实现财富传承等功能。养老信托首先属于事务型信托类别,其次它融合了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最后养老信托实现了老年人的资产管理及增值与日常身体照顾及医养的愿望。

    02 养老信托的特征

    养老信托的信托行为包含委托和受托两部分,其核心在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管理、处分养老财产以及提供养老服务。此外,养老信托和其他事务性信托关键区别在于养老服务,即除投资理财服务之外的“衣食住行医学乐”等综合养老服务。因此,养老信托的特征主要包括反映养老服务本质的综合性与长期性。

    综合性

    原银监会曾提出和践行了信托业“八大业务”的制度框架建设,完善和加强信托的本源功能,支撑信托业向本源业务理性回归。根据八大业务分类,养老信托跨越财产信托、慈善信托以及事务信托等,表现出综合性特点,见下图。根据受益人的归属、信托目的、法律立场以及存续期等多个角度来看,其同样表现出综合性。因此,养老信托是种综合性的信托。

    图 信托业“八大业务”体系

    长期性

    关于养老信托的设立直至终止,根据老年人的健康情况,其通常历时几十年。由于养老信托不仅可以存续于受益人(老年人)的整个晚年时期(也可从中年延续至老年),甚至能够存续于指定的下一代。因此,养老信托表现出长期性特征,即延续至受益人整个生命周期甚至代际叠加。

    03 养老信托的功能

    关于信托在养老服务领域的作用机制,其主要是利用信托制度为养老需求者的利益(自益或他益)提供养老服务与财产管理。值得说明的是,受托人的专业性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方面解决了老年人难以管理财产等问题;另一方面养老财产的安全性得到保障,且利于财产保值与增值。具体来说,养老信托有如下3方面的功能:

    一是统筹管理功能。通过管理老龄受托人的养老金、提供“六老有”服务、代理投资理财并实现财富传承,从而实现安全托管委托人的财产并保护委托人权益的目的。

    二是协助功能。受托人由于与老年人建立了信托关系,故受老年人委托与养老金管理公司、养老地产开放商、医疗服务商、养老服务供应商以及各种金融机构建立委托关系,自营或委托他人经营养老金管理公司和老年公寓。

    三是完善养老产业功能。养老信托通过对养老产业进行投资,争取政府关于养老金融建设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借助信托平台整合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以打造养老产业链条,丰富养老产品功能,更好为安养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04 养老信托的制度优势

    养老信托由于具备信托财产独立、信托收益确定以及信托财产保障性强等金融特性,能够为应对老龄化挑战、发展养老金融产业提供可行解决方案。但就目前而言,仍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发展国内资本市场以及提高信托机构内外部发展力度,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基于此,《中国养老金融发展报告(2017)》对我国的养老信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养老信托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的课题成果。本课题分为6个部分:养老信托的内涵;养老信托制度的优势;养老信托的主要产品;养老信托的境外发展经验;养老信托发展的趋势展望;养老信托的发展建议。

    利用养老信托安排养老资产的独特价值在于,其能够发挥信托制度在家庭财富管理上固有的内在优势,一是实现资产安全隔离,二是实现特定养老目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刻画了信托制度的含义。其中,信是信托的核心。因此,信托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养老本质与信托相类似,均是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托付行为。由于囿于健康状况与活动能力,老年人往往基于信任而选择并依赖受托人(通常为老年人的血亲)管理处分其生前和身后事项。由此可见,养老与信托具有高度的融合性,加之信托是一种以法律形式保障的养老工具,不会出现老年人财产被家属挥霍等情况,故老年人可以充分信任养老信托工具。

    实现安全隔离资产

    资产隔离是信托财产管理的核心特点。由于家庭财富养老规划的资产运用时间较长,通常历时数十年。因此,养老资产的安全性尤为重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是信托制度区别于其他制度(尤其是委托代理制度)的本质特征。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确保了养老资产的专属性与安全性。

    实现特定养老目的

    关于养老目的,多数老年人希望获得长期、全面的服务,主要包括人身照顾服务、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其中,不乏诸如为后代分配养老财产等特定目的的服务。根据信托的法理构造,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多样且明确,内在契合养老资产管理的要求与目的。

    养老信托财产运用广泛、灵活

    与其他提供较为单一金融服务的养老理财产品不同,养老信托通过利用信托账户中的资金,以其灵活运用信托财产等特性,为老年人提供内涵丰富的养老服务。不仅能够如前所述实现个人特定养老服务需求,还能够以设立专项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信托计划等方式推动我国养老产业的发展。

    养老信托与“以房养老”的比较分析

    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转移给受托人,由于房屋的收益性特点,受托人依据养老保障目的,管理并处分受托房屋,以其产生的收益为受益人(通常为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服务。目前,通常意义上的以房养老模式指的是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相较于以房养老,养老信托在以下几个方面优势明显:

    第一,养老信托制度更具公平性。“住房反向抵押”制度特点为通过房屋评估,计算出未来一段时期内老年人按期得到的资金。受双方信息不对称、房屋或存在升值空间等因素影响,委托人易处于不利地位,对老年人而言尤为如此。然而,养老信托的设计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住房反向抵押”制度养老金支付不公平问题。老年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有责任与义务以受益人利益为中心,处理信托事务。如遇房屋价格上涨,受托人理所应当会将房屋增值部分向受益人转移,因此更具公平性。

    第二,养老信托制度更具有弹性。自签订住房反向抵押合同之日起,受精力、时间限制,无力承担高昂违约金等影响,老年人易被“不公平合同”绑架,被动继续履行。不同于签订住房反向抵押合同,在养老信托制度下,信托协议不仅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保留房屋所有权,还可以保留更换受托人的权利。

    05 养老信托的主要产品

    养老信托产品主要包括养老金信托、保险金信托、养老财产信托、养老消费信托等。

    养老金信托

    养老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有关企业的养老金,在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信托形式。养老金信托特点包括:一是专业性。作为财产管理的专业机构,信托公司通过养老资金的规模效应,充分发挥理财优势。二是安全性。养老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其不受信托公司与委托人财务状况变化的影响,即使任何一方破产也不会影响信托财产的顺利分配。三是收益性。信托公司秉承诚实、谨慎、有效等基本原则管理养老资金,能够确保养老资金保值与增值。

    1974年,美国颁布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其对养老金的受托方式进行了强制规定,即养老金必须以信托形式设立。截至20世纪末,在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两级政府养老金计划中,超过17万亿美元的养老金以信托形式成立,且私人养老金信托规模超过3万亿美元。关于美国养老金信托产品,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信托产品的资金来源于国家控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保证资金稳健保值,投资范围仅限于政府发行的特别国债。另一类信托产品资金来源于各州政府养老金和私营养老金,其投资方向相对多样,包括投资股票、投资债权等类型的产品。

    保险金信托

    所谓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服务产品,以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由保险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保险信托合同书,当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理赔或期满保险金给付时,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为受益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终止或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给信托受益人。

    关于保险金信托的作用,其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实现被保险人生前的理财愿望,如为下一代分配信托利益;二是通过结合人寿保险与信托,达到投保、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多重目的;三是规避遗产税,从而实现信托财产收益最大化。

    保险金信托产品

    2014年5月,作为首次引入国内的保险金信托产品,”终身寿险兼具资产管理与事务管理等功能,立足消费终端产品层面,实现了信托服务与保险服务的创新融合。

    核心特色为“资产传承”。通过提供不同保险金给付方案,为拥有不同资产规模的客户创造更大的资产保值与传承空间。具体而言,通过设计起售点为800万元的产品,配之以专属定制服务,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体验。

    养老财产信托

    养老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获得稳定利息收入,将土地、房产等资产交由信托公司,由其进行管理经营的信托产品。养老财产管理信托的发起方以委托人为主,受托人在我国一般是信托公司。受托人在向客户提供养老咨询服务的过程中,为客户设计特定的养老保障计划,并接受委托人的财产信托,履行信托财产的管理运营等受托职责。养老财产信托的财产管理模式可归为“反按揭”模式。

    例如,相关机构通过评估房产所有者抵押给其的房产价值,在考虑通货膨胀、人均寿命、资产所有者的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由精算师计算出每月应当支付给资产所有者的金额。养老财产信托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存续期较长,直至财产所有者去世,届时相关财产所有权归属信托机构。但正如前文所言,由于该“反按揭”模式基于信托框架设计,因此兼具公平性与灵活性。

    养老消费信托

    作为养老信托的一种典型产品,养老消费信托指信托公司通过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实现投资者获得现金收益与养老服务权益的双重愿望。与其他类型养老信托产品相比,养老消费信托有如下特点:一是能够使消费者获得全方位消费体验,加深对信托产品多功能性的认知;二是能够为信托公司增加获客渠道与客户黏性,能够结合自身优势加强产业链布局;三是有助于提升养老产业发展及整体服务质量提升。

    2014年12月,我国首支养老消费信托产品“养老消费信托”落地。金融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健康管理公司通过合作,努力实现为老年人提供高性价比养老消费产品,满足老年人理财、照护、保健、救援等多重需求。

    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一方面,老年人能够获得稳定且具有竞争力的现金收益回报,满足财富管理需求;另一方面,老年人能够获得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医养服务以及紧急救援服务等,满足养老需求。此外,消费者还可自行采购其它另付费医养服务项目,并享受超值优惠。